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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16号(4)
被告人胡甲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当、量刑畸重;其未参与骗取省某某厅传媒中心1460万元的犯罪,胡甲在沈甲的安排下陪同葛甲去上海,且只是将假存单转交给沈甲,在本案中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2.原判对其量刑与其他被告人相某某失公平,要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在明知沈甲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未参与诈骗的任何商讨活动,仅是按沈甲的指示将要刻的东西交给刻章人并取回和将开户的资料交到柜台,其并不知道沈甲在进行诈骗活动,也未从沈甲的诈骗活动中获利,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较轻,原判量刑过重;2.虽然原判认定了其立功情节,但在量刑中没有充分体现,据此要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沈甲、张甲、葛甲、胡甲、姚某某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舒某某、毛甲犯票据诈骗罪有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张丙、吴某某、孟某某、张丁、夏某某、杨甲、杨乙、李乙、季甲、郝某某、楼某某、潘乙、杨丙、戚某某、朱甲、徐乙、刘某某、孔某某、石甲、李甲、徐甲、高某某、方某某、金某某、杨丁、周甲、潘丙、胡乙、朱乙、陈乙、姜某某、黄某某、陈丙、季乙、曹某某、钱某某、章某某、葛乙、季甲、周乙、单某某、鲍某某、蒋某某、鲁某某、李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帐协议、公函、印鉴卡、法人代表身份证、存乙帐户信息表等开某某料、对帐单、定期存单,情况说明、承诺函、中国银行对公通存业务回单、帐户核对表、帐户明细、对帐单、转帐支票、汇票申请书、汇票、本票、电汇凭证、网上银行凭证、进帐单等业务凭证,杭州甘霖贸易公司等公司的资金往来凭证,李甲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沈甲的个人帐户明细,省纺公司出具的函等相关资料,印文鉴定书,冻结存乙通知书,杭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相关翻译文件,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沈甲、张甲、葛甲、舒某某、毛甲、胡甲、姚某某均有相应供述在案,所供能相印证,且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与辩护意见,经查:㈠关于舒某某的上诉理由。本案中,舒某某在沈甲的指示下,冒充中大华瑞公司员工在中行世纪新城支行开户并制作假银行对帐单送往中大华瑞公司,并制作玫瑰科技公司、江日广告公司假银行对帐单,其制作的假银行对帐单系用于掩盖沈甲盗划被害单位存乙、制某某乙尚在的假象,虽然从单起诈骗而言,在制作假银行对帐单时存乙已被盗划,但本案系连续诈骗,整个犯罪仍处在进行过程中,假银行对帐单在掩盖上起犯罪的同时,对下起犯罪的实施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舒某某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中均供述明知沈甲的犯罪行为而仍予以帮助制作假银行对帐单。故舒某某关于其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是被欺骗制作假银行对帐单,以及在制作假银行对帐单时整个诈骗已经完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舒某某参与的冒充中大华瑞公司人员在银行开户以及制作中大华瑞、玫瑰科技公司、江日广告公司假银行对帐单的这几起犯罪中涉及的诈骗数额和未归还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判根据其诈骗数额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已予从轻刑罚,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㈡关于毛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毛甲在侦查阶段曾明确供述知道沈甲的具体作案方式,对沈甲提出的用玫瑰科技公司的钱去填补盗划我爱我家房屋公司和康源饲料公司存乙形成的资金缺口表示同意,而且也明知沈甲是无能力弥补盗划玫瑰科技有公司形成的资金漏洞,但仍将玫瑰科技公司介绍给沈甲,上述供述得到了沈甲、张甲、姚某某的供述、证人葛乙、石甲证言和账户明细、汇款凭证等书证的印证,足以认定毛甲在盗划资金前已与沈甲等人形成了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存乙的共同故意,又将玫瑰科技公司的开某某料交予沈甲,且事后从中分得赃款1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犯罪共犯,应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毛甲关于原判认定其票据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审根据毛甲票据诈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分得180万元赃款的情节判处的刑罚量刑适当。㈢关于胡甲的上诉理由。胡甲曾供述其知晓沈甲通过不正规途径把钱从银行取出,在此情况下仍陪同葛甲去上海购买假存单并转交给沈甲,依法应追究其诈骗从犯的刑事责任,其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其诈骗数额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已予从轻刑罚,其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㈣关于姚某某的上诉理由。姚某某曾供述其知道沈甲做资金生意并且用后帐平前帐,也知道刻假章是沈甲用来从客户帐户中划资金,但仍在沈甲的指使下私刻了江日广告公司、玫瑰科技公司、平安时报的印章并冒充玫瑰科技公司的员工到银行开户,故原判认定其在明知沈甲进行诈骗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助与事实相符,且原判已根据其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为从犯,量刑时亦考虑了有立功这一情节,姚某某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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