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2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甲,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甲,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甲,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甲,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乙,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9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7月5日被收押,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陶乙,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人,个体收购废品,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甲,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甲,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甲、余某某、陶甲、张甲、高甲、张乙、陶乙、孙甲、胡甲、姜某某等人犯盗窃罪,被告人陶乙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陶甲、姜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甲流窜盗窃作案38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46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某流窜盗窃作案60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59万余元;被告人陶甲流窜盗窃作案23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被告人张甲参与盗窃7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高甲参与盗窃12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张乙参与盗窃6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孙甲参与盗窃2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8.5万余元;被告人陶乙参与盗窃2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4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计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被告人胡甲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被告人姜某某参与盗窃1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具体列明如下:
1、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东南花城名苑二期建筑工地,以工具拆卸窃得长约7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9450元。
2、200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张乙结伙,在绍兴县夏履镇钱清裕华刺绣厂房外,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5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4900元。
3、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张乙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联兴路边梦妮324线、正线I段01/01的电线杆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及长约4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11964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4、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东南网架西侧建筑工地,以工具拆卸窃得长约3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195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5、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垦农场3号桥沙场,以工具拆卸窃得长约4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15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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