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26号(2)
6、200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梅仙村10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1575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7、2008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张乙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梅仙村8组机安792线正线1段34/02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及长约6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共计价值人民币663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8、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张乙结伙他人,在绍兴县钱清镇宝山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工地,以工具拆卸窃得长约5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9、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联兴路208号杭州泽光贸易有限公司车间,窃得长约5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卷,计价值人民币3450元。
10、2008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孙家弄村3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缆线一根。
11、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6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7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4522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2、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甘露亭村2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7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1344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3、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甘露亭村11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17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4、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高甲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四翔村11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计价值人民币25802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5、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新村综合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31213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6、200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勇建村4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1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2475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7、2008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甲、余某某、张乙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新港村2号变压器(原农丰2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3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2106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8、2008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众安村垦种附近长北656线二围分线76/46/01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计价值人民币11543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19、2008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甲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4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的长约13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44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20、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新港村1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5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4275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21、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红山村水泥厂附近变电房(隆新707线职业中学分线61/03/B01)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10836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22、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和平桥村4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7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5967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23、2008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和平桥6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1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3861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2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沿塘村8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2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3516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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