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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26号(3)
25、200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百合五金厂后面的电线杆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3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486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26、2008年11月7日,被告人吴甲与景诗斌、纪甲、纪乙(均已判刑)等人共谋后于×××境内镇胜高速乌龙山隧道内窃得计价值人民币503979.26元的电缆线。
27、2008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甲与景诗斌、纪甲、纪乙(均已判刑)等人共谋后于×××境内镇胜高速乌龙山隧道内窃得计价值人民币544452.51元的电缆线。后被告人吴甲等人在转移赃物时被贵州省安顺高速管理处晴隆中队工作人员发某某逃离。
28、200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吉成323线正线1段07/A27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95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29、200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萧山衙前镇四翔村4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22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5654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0、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江加工配送中心建筑工地,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5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219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1、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元沙村2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231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2、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元沙村7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2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46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3、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翔凤变电所门口,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12222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拉运并予以收购。
34、2009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姜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工农村18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及长约16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共计价值人民币2411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拉运并予以收购。
35、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经济合作社公寓楼工地,以工具拆卸窃得总长约80米的电缆线两根,计价值人民币988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6、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山末址村3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2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2268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7、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高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新港村国庆线794号、正线2号段88号电线杆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及长约2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共计价值人民币84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8、200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高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沿江村2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的铜芯电缆线一根。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39、200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高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新港村13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5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519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40、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余某某、高甲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建盈村原光明纺织厂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19656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4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高甲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红垦农场养殖场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计价值人民币10458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42、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结伙他人,在富阳市富春街道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工地,以工具拆卸窃得长约4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43、200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结伙他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勇建村5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1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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