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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26号(5)
60、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陶甲、张甲、高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宁牧900线、正线4号段、88/01电线杆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18333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1、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陶甲、张甲、胡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协议村13组梅西变电所后,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及长约4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共计价值人民币8998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2、201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甲、陶甲结伙他人,由陶甲开车接送,在绍兴县夏履浙江建业厂房工地,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总长约125米的铜芯电缆线两根,计价值人民币3275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3、201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吴甲、陶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青云仓储物流中心处,以工具拆卸窃得通电使用中长约50米的铜芯电缆线一根,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4、201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吴甲、陶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德清县洛舍镇德艺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以工具拆卸窃得铜芯线一批,共计价值人民币10814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5、201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陶甲、张甲、高甲、胡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东村7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及部分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9351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6、201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陶甲、张甲、高甲、胡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和顺村1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及部分铜芯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5804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7、201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陶甲、胡甲结伙,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和顺村7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通电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芯及部分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57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犯罪所得系赃物而予以收购。
68、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陶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德清县洛舍镇洛舍村矿(龙潭567线)的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及长约15米的铜芯电缆线,计价值人民币1472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69、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陶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德清县洛舍镇东横村东横九矿二车间(东横565线38号),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2709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70、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甲、陶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德清县洛舍镇东横十矿内,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8848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71、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陶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明星村1号变压器处,以工具拆卸窃得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的而予以收购。
72、201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吴甲、陶甲结伙他人,由被告人陶甲开车接送,在德清县洛舍镇东横九矿三车间处,以工具拆卸窃取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时被发某某未得逞。
73、201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余某某窜至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新塘头村18号变电房处,以工具拆卸窃得总长约16米的铜芯电缆线4根,计价值人民币1248元。后被告人陶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
原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陶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高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乙犯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孙甲犯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胡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陶乙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陶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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