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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3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一终字第37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甲,男,194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害人赵丙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194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害人赵丙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害人赵丙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乙,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人,学生,住×××。系被害人赵丙之子。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乙之母。
以上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杨甲,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甲,曾用名李乙,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汤乙,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甲,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8年3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2010年12月23日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3年6月23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8年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0年7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夏某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甲、周某某、朱某某、赵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浙湖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甲、周某某、朱某某、赵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纠集被告人姚某某及黄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德清县钟管镇沈家墩村吴介湾109号汪某某家中聚众赌博,浙江湖州籍人赵丙到该场所赌博时,因输钱后借不到高利贷而吵闹,随同的沈甲手持剪刀在旁助威。夏某某闻讯后赶至赌场,并派车接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汤甲、陈甲,让被告人李甲将其汽车后备箱内的砍刀、钢管分发给张某某等人。夏某某在赌场与赵丙、沈甲发生争执,遂指使张某某等人用木凳、钢管等工具对两人实施殴打,将沈甲打昏在地。夏某某等人走出赌场准备离去,赵丙持匕首朝走在最后的夏某某右大腿捅刺一刀后逃走。夏某某对张某某等人喊“追上去,给我拷死他”。张某某、李甲、唐某某、汤甲、陈甲等人随即追赶赵丙至赌场东面路口,俞某某从旁窜出对赵丙实施殴打,李甲和张某某分别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赵丙臀部,唐某某、汤甲用砍刀和钢管击打赵丙,将赵丙打倒后逃离现场。赵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丙系臀沟处刺创造成右侧臀下动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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