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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二终字第35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甲,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操甲,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甲,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05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乙,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吴甲、操甲、郝某某、张甲、李甲、张乙犯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浙绍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某、吴甲、操甲、张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吴甲、操甲、郝某某、张甲、李甲、张乙经预谋,分别结伙,驾驶轿车窜至浙江省温州市市区、杭州市萧山区、青田县鹤城镇、绍兴县柯桥街道、绍兴市市区、瑞安市塘下镇等地,采用将深夜步行回家的单身女性劫持上车后持刀威胁、殴打,或骗乘出租车后对司机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吴乙、钟甲、袁某某、夏某某、李甲、官某某的等人实施抢劫,劫得现金、手机、银行卡等财物。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吴甲、操甲还强行轮奸被害人李甲;被告人郝某某对被害人夏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2009年6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操甲结伙经预谋,驾车窜至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桐庐县分水镇等地,采用一人实施抢夺、另一人开车接应逃离的方式,夺取叶某某、吴丙、任某某、陈甲、程某某等被害人共某某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金项链等物。
2009年5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操甲、吴甲分别结伙经预谋,窜至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桐庐县分水镇、温州市潘桥镇等地,采用撬门入室等方法,窃得沈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钟乙等人的汽车、现金、香烟等财物。期间,杨某某、操甲在窃取失主朱某某马自达轿车后,以不归还车子为要挟,打电话要求朱汇款1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在提取朱所汇人民币2千元后,驾车逃离。
原判还认定,200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盗窃所得的马自达轿车,从安徽省太湖县县城开往宿松县县城,途径G105线1377KM+150M处时,碰撞行人祝新记后驾车逃逸,致祝新记因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夺、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参与抢劫4次,劫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参与轮奸妇女1人次;参与抢夺5次,夺取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实际得款2千元;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5万余元;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被告人吴甲参与抢劫4次,劫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参与轮奸妇女1人次;参与盗窃2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千余元。被告人操甲参与抢劫5次,劫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参与轮奸妇女1人次;参与抢夺5次,夺取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实际得款2千元;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5万余元。被告人张甲参与抢劫2次,劫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郝某某、李甲、张乙分别参与抢劫2次,劫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千余元。被告人郝某某还强制猥亵妇女1人次。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吴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操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四)被告人郝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张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李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张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八)继续追缴被告人所得的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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