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一终字第26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刑一终字第261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198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1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甲、丁乙,江西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某,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甲,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陈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熊某某、许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熊某某、许某某、陈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提及王成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陶某某及本院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郑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及其辩护人丁甲、丁乙,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某某,被告人陈甲、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陶某某先后两次在杭州市上城区赞成宾馆房间内共计贩卖40克冰毒给韩甲,得款人民币16000元;先后两次指使被告人杨甲将共计30颗麻古、3克冰毒送至杭州市绿洲花园21幢1403室,由其直接或通过杨甲贩卖给王甲,得款人民币2200元。2009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陈甲先后两次在杭州市绿洲花园将共计200颗麻古、3克大麻贩卖给韩甲,得款人民币11750元。
2009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陶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要求许物色人员到成都运输毒品到杭州。许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某,熊某某答应帮忙运毒。同年12月31日,陶某某从杭州飞往成都,用“郭亚康”身份证入住成都蓉城映象国际酒店。同日,熊某某从江西前往成都。陶某某在成都将毒品交给熊某某后于2010年1月2日晚9时许乘飞机回杭。而熊某某则于2010年1月1日晚携带毒品乘坐火车,从成都赶往杭州,于1月3日中午到达杭州。在陶某某安排下,1月3日早上从江西到杭州赞成宾馆的许某某接待熊某某入住赞成宾馆3708房间。后熊某某将装有毒品的茶叶包装袋交给许某某,由许前往赞成宾馆521房间,将毒品交给陶某某。陶某某拿到毒品后即让先行到房间等候的杨甲将毒品带至杭州歌德大酒店2118房间,同时支付给许某某10000元。警方随即在赞成宾馆521房间抓获陶某某、许某某,在该宾馆3708房间抓获熊某某,在杭州歌德大酒店2118房抓获杨甲,并当场从歌德大酒店2118房间查获放置在茶叶袋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2包共计988.34克,质量百分含量分别为77.6%、73.4%,以及透明包装袋1包、电子秤1把。警方还从被告人陶某某处扣押人民币900元、手机SIM卡3张、诺基亚手机和TAGHEUER手机各1部、陶某某和郭亚康身份证各1张、银行卡3张等物;从许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0300元、JUGATE-ZJ888型手机1部等物;从熊某某处扣押人民币400元、甲基苯丙胺7.88克, 2010年1月1日23:22分从成都开往杭州东K352次火车票1张以及诺基亚、三星手机各1部等物;从杨甲处扣押人民币2800元、三星手机1部等物;从歌德大酒店2118房还扣押透明塑料袋包装放在铁质苏烟盒内甲基苯丙胺1包0.18克以及印有“ATHOST”字样白色塑料背心袋1只等物;从杨甲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八丈井村43号2楼20号租房内查获透明包装袋2袋,甲基苯丙胺0.37克;从陶某某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金狮苑25幢2单元601室家中查获人民币58700元、港币28500元、麻古1.79克、诺基亚手机1部等物。
2009年12月一天,被告人陶某某指使被告人陈甲前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7号深圳市宏宝顺货运有限公司杭州卸货点提取从深圳托运至杭州收件人为陈甲的物品一件,后交给陶某某。2010年1月5日凌晨,警方根据查扣的被告人陶某某身上手机短信内容,在前述卸货点查获收件人为陈甲的盒子一个,内有麻古5包净重88.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大麻2包净重73.36克,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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