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浙刑三终字第26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6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于×××,农民工,住×××。201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甲,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甲,男,苗族,1981年7月13日出生于×××,农民工,住×××。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生、黄小朵、李秀丽、李如玉、李佳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甲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黎明、杨斌出庭履行职务。张甲、杨甲及本院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张甲指定的二审辩护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甲、杨甲及被害人李甲案发前均在温州市龙湾区务工。2010年3月20日晚8时30分许,张甲、杨甲在龙湾区状元镇龙腾南路与兴元路交叉路口,乘坐李甲的电动三轮车前往该镇大岙溪村。当车途经该镇龙泽小区后的环山路时,李甲以地段偏僻、路黑为由拒绝继续前行,张甲、杨甲不肯,双方发生争执,张甲、杨甲即对李甲进行拳打脚踢,张甲还持水果刀捅刺李的胸部、大腿等处数刀。李甲倒地后,张甲搜取李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身乙等),与杨甲一起逃离现场。当晚8时50分,李甲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甲系右大腿遭锐器作用致右股静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陈乙、林某某、潘某某、李乙、尹某某、熊某某、吴某某、杨乙、李文生、纪正才等人的证言,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活体和DNA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二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甲、杨甲因琐事纠纷而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甲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张甲直接持刀捅刺被害人致某某亡,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杨甲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虽然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但张甲持刀捅刺被害人身甲达9刀,其作案手段十分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甲、杨甲的共同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求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判决:㈠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㈡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㈢被告人张甲、杨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生、黄小朵、李秀丽、李如玉、李佳宁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6067.5元,其中张甲承担80%即244854元,杨甲承担20%即61213.5元,二人对总额负连带责任;㈣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张甲上诉提出,案发时杨甲先殴打被害人,且指使其拦住欲逃跑的被害人,其才拿出水果刀捅刺,之后也是在杨甲指使其拿被害人的身乙,其才拿了装有被害人身乙的钱包,故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其受杨甲的纠集指使且杨甲共同实施了犯罪,原判对二人量刑过于悬殊;其虽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不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因素而造成;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其在拿被害人钱某某,被害人已某某知觉,原判以抢劫罪论处不当;案发后其想投案自首,只是受他人教唆才潜逃,并无逃跑的故意,应属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改判。
张甲的二审辩护人提出,案发当晚张甲大量饮酒,造成认识和控制能力减弱,系在醉酒状态下一时冲动实施犯罪;张甲的抢劫行为属“顺手牵羊”性质,较一般以直接获取财物而实施抢劫行为的情节要轻;张甲只想教训被害人,并没想致人死亡,且张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张甲从轻改判。
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对二被告人量某某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甲、杨甲及被害人李甲(男,殁年31岁)于案发前均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2010年3月20日晚20时30分许,张甲、杨甲酒后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腾南路与兴元路交叉口,搭乘李甲驾驶的载客电动三轮车前往该镇大岙溪村。当行至状元镇龙泽小区附近的环山路时,李甲以地段偏僻、路黑为由拒绝前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扭打。张甲、杨甲共同对李甲拳打脚踢,张甲还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李的胸部、大腿等处数刀,致李倒地不起。之后,张甲又单独搜取李甲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身乙等物),并与杨甲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甲系右大腿遭锐器作用致右股静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