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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重字第1号(2)
(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刑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对被告人帅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帅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钊华
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
代理审判员  何爱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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