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浙刑三终字第5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57号


_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某某朱乙之兄。
原审被告人曹甲,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祝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甲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某、祝某某犯窝藏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浙台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不服,提出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曹甲刑事部分的判决报请本院核准。原审对被告人胡某某、祝某某刑事部分的判决均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0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送被告人曹甲去住宿,经过×××经济开发区激情百度酒吧门口时,被某某朱乙、被某某王甲、侯某某等人在激情百度酒吧喝酒后站在马路上,胡某某按喇叭示意让路,车子经过时,朱乙、侯某某用脚踢车身,胡某某隔窗相骂。曹甲让胡某某停车后拿了尖刀下车,侯某某、朱乙迎上前,侯某某用脚踢曹甲的右手,曹甲持尖刀捅刺,侯某某逃走。曹甲又捅刺朱乙、王甲,致被某某朱乙胃、胰腺及肾门破裂出血,经抢救无效失血性休克死亡;被某某王甲胃破裂、弥漫性腹膜炎,经鉴定构成重伤。
案发后,曹甲乘坐胡某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车子损坏,胡某某将车开至台州市经济开发区鑫捷修理厂维修。为逃避侦查,胡某某将汽车牌照拆下,并打电话叫被告人祝某某开车来接。祝某某开车接上胡某某、曹甲后,胡某某告知曹甲持刀捅人事实,在得知曹甲无身份证无法住宿的情况下,祝某某安排曹甲在开发区东方罗马酒店住宿。后胡某某乘坐祝某某的车子回家途中,将尖刀抛至开发区新台州大厦边的河中。
当日下午,胡某某得知被某某朱乙死亡后告知祝某某,并在祝某某的陪同下到台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同月24日,祝某某到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
2.2008年3月28日晚23时许,翟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曹甲等人在×××椒江区钻石96会所KTV 的过道上遇到王乙,因翟某某与王乙先前有矛盾,两人遂发生争吵。后翟某某、赵某某和被告人曹甲等人冲进V02包厢用砍刀、甩棍等凶器对王乙实施殴打,王乙逃至会所门口大街上,翟某某、赵某某和被告人曹甲追至大街上再次对王乙实施殴打,致使王乙受伤。经鉴定,被某某王乙的伤势构成轻伤。
3.201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曹甲和周某某(另案处理)因赌博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斗殴。被告人曹甲纠集了“小某某”、“大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周某某纠集了陈刚、张北、唐升武和陈永金等人,双方各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驾车赶至×××体育馆。因周某某方拉响汽车警报,被告人曹甲方逃跑,后周某某方驾车追逐曹甲方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并将该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为2136元。
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曹甲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祝某某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要求被告人胡某某、祝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甲上诉提出:(1)朱乙的死亡与胡某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朱乙的死因系胡某某与朱乙、王甲等发生吵架所引起。(2)胡某某与曹甲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胡某某与曹甲系“大哥”与“小弟”的关系,曹甲对胡某某惟命是从。胡某某停车,没有制止曹甲的犯罪行为,是默许曹甲去行凶,二人主观上是共同间接故意。(3)基于前两个理由,被告人胡某某应赔偿朱甲的经济损失。(4)一审法院判决胡某某犯窝藏罪,定性不对,量刑极轻,要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曹甲故意伤害、被告人胡某某窝藏的事实,有提取在案的尖刀等物证,被某某王甲的陈述,证人侯某某、王小某某、徐某某、曹乙、杨某某、叶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物证鉴定结论、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甲、胡某某均供认,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质证,并已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