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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3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甲,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人,德清县五杭盛辉服装厂职工,住×××。2010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某某,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甲,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人,农民,住×××。2002年8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甲,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10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钱甲,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10年5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甲,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本色KTV服务员,住×××。2010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乙,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201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乙,曾用名胡己,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丙,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甲,曾用名王乙,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丁,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人,江苏省昆山市三一集团务工,住×××。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甲、胡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钱甲、张甲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甲、朱乙、胡乙、胡丙、王甲、胡丁犯窝藏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少群、康广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甲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8日晚至29日凌晨,被告人钱甲、张甲与被害人钱乙及田某某、张丙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红丰菜场附近的“小胖”烧烤店吃夜宵,被告人朱甲、胡甲、黄甲先后前往,与上述人员一某某夜宵。期间,胡甲与钱坤发生口角,被田某某、朱甲劝止。此后钱坤又因敬酒之事与黄甲发生口角并辱骂黄甲,朱甲因此与钱坤发生争执。钱坤、钱甲、张甲从附近商铺拿来菜刀,朱甲见状也拿菜刀与钱坤等人对峙,在黄甲、田某某劝阻下,双方未发生打斗。但钱坤仍不罢休,再次持刀欲殴打,朱甲、胡甲二人逃离。随后钱坤与钱甲、张甲回到华佳利丝绸制品有限公司内职工宿舍。
事后,朱甲、胡甲在路口碰见李小浪、金某某、江某某(均在逃),即纠集欲行报复,并指使李小浪等人打电话,召集胡戊(在逃)、“龙飞”携带刀具到余杭区华佳利丝绸制品有限公司附近聚集。钱坤发现朱甲等人在公司外聚集,遂指使钱甲先盯住朱甲等人,随后,钱坤从宿舍中拿来钢管并伙同钱甲、张甲冲出公司大门斗殴,见朱甲一方人数众多,且手持刀具,遂返身逃回公司内,朱甲、胡甲一方随即追进公司。钱坤在公司宿舍一楼楼梯东侧121房间门口被追上,朱甲、胡甲即伙同他人持西瓜刀朝钱坤身上连续砍击,钱丙全身多处被砍致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朱甲、胡甲等人经打听得知钱坤已死后,准备潜逃。黄甲明知朱甲、胡甲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还租车送二人到杭州市滨江区,为二人开房入住,又为朱甲提供其母亲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住处以藏匿,而后又出资将朱甲送往福建省晋江市其妹妹处藏匿。期间,黄甲还向朱甲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朱甲姐姐朱乙的汇款。被告人朱乙明知朱甲在斗殴中砍人,仍向黄甲银行卡中汇款2000元。被告人胡乙得知自己的弟弟胡甲持刀将砍人后,仍为胡甲购买了从浙江萧山至江苏无锡的车票以帮助逃匿;在胡甲逃至江苏后,被告人胡丙、王甲、胡丁等人在明知被告人胡甲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住处和资金帮助被告人胡甲逃匿。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胡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甲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三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甲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朱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令被告人朱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少群、康广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胡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少群、康广英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人互某某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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