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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78号(2)
当日凌晨,范某某让其手下员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18日晚杨某某从外地回到余姚,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次日凌晨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0日,沈甲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审理期间,被害人边某某的父母与被告人沈甲的家属自某某成民某某偿和解协议,沈甲家属代某某偿给边某某父母共计人民币468 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边某某父母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并出具书面意见表示鉴于被告人民某某偿积极,已取得他们的谅解,请求对各被告人特某某对沈甲予以从宽处理。此外,为弥补被害人章丙受伤治疗而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人范某某的家属代某某偿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沈甲的家属各代某某偿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陈甲的家属代某某偿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15万元,现暂存原审法院。
原判还认定,200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从他人处购得自制猎枪一支及子弹四发。2009年8月14日下午,赵某某携带该枪支伙同他人前往余姚市丈亭镇谈判参与经营赌场之事,返回至该市凤山街道金昌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猎枪、弹药亦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杀伤力。
原审以故某某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故某某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某某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李甲、刘某某、韩某某、于某某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沈甲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陈甲有期徒刑五年。判令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赵某某、张甲、范某某、李甲、刘某某、韩某某、于某某、郑某某、沈甲、陈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 256元。其中杨某某承担赔偿人民币21 251.20元,范某某、沈甲各承担赔偿人民币15 938.40元,肖某某、赵某某各承担赔偿人民币8 500.48元,张甲、李甲、刘某某、韩某某、于某某、郑某某各承担赔偿人民币5 312.80元,陈甲承担赔偿人民币4 250.24元;上述各被告人对甲款总额人民币106 25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均提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边某某等人在案发前多次到君豪酒店KTV娱乐部滋事,影响酒店正常经营,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本案故某某害的犯意并非杨某某提出,杨某某未动手伤害被害人,杨某某及其同案犯对乙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被告人肖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与范某某打电话告知杨某某“酒店有人闹事”,要求杨带人来教训闹事者错某某。应当是范某某借用其手机打电话给杨某某,而不是其与范某某共同告知杨某某。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原判认定其参与殴打被害人错某某。其受范某某的指使安排内保留住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要求从轻改判。
被告人张甲上诉提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边某某系遭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而死亡,其在犯罪中持锐器砍刀,说明其与死者的死亡没有关系,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被告人范某某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范某某决意教训边某某,系本案故某某害犯罪的犯意产生者错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原判认定其系主犯不当;被害人对丙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责任,范某某有自首情节,民某某偿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被告人沈甲上诉提出,其事先不知道杨某某带人殴打对方,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其二审辩护人提出,教训两被害人的犯意不是沈甲提出,其也没有指使、指挥范某某纠集杨某某等人教训两被害人。沈甲在得知杨某某带人到君豪酒店教训闹事者时,未予明确阻止、反对,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持放任态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对后果的责任相对较小。沈甲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支付了赔偿款,并已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要求对沈甲的减轻处罚幅度再大些。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列十二被告人故某某害的事实,有被害人章丁的陈述,王兴利、诸杏娟、朱鹏飞、王雷、何福平、徐银飞、戚彬彬、金列君、王栓栓、田亚芬、邹时钰、姜敏、梁金艳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及活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余姚市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以及相关的收条等证据证实。上列被告人均甲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有郭文龙、李朋、毕龙的证言,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清单,枪支检验鉴定报告,提取的猎枪一支、子弹四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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