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浙刑三终字第278号(4)
一、驳回杨某某、肖某某、张甲、范某某、沈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延和
审 判 员  丁建新
代理审判员  邱传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旖琴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