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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20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程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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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梁 健
代理审判员  阮铁军
代理审判员  严成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 慧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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