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号(2)
本案中MSA公司与伽姆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有效成立,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本案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1、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和金额;2、伽姆普公司提供的样衣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MS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伽姆普公司返还其支付的款项。
双方对合同中所涉及款项的性质和金额有争议。MSA公司认为就本案所涉合同支付给伽姆普公司预付款160,700.80美元,而伽姆普公司则认为MSA公司只支付给其150,000美元,性质为定金。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MSA公司向伽姆普公司支付150,000美元作为伽姆普公司永久的保障,且双方当事人在电子邮件中对该款项的性质也是表述为“deposit”,即定金,故MSA公司就本案所涉交易支付给伽姆普公司的款项金额为150,000美元,性质为定金,MSA公司主张的款项中另外的10,700.80美元与本案争议无关。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MSA公司提交了SGS检测报告,以证明伽姆普公司提供样衣的色差和缩率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伽姆普公司则认为伽姆普公司提供的样衣已经通过SGS的宏观检测,而MSA公司提供的SGS检测报告是MSA公司自行委托。原审法院认为,尽管MSA公司提供的SGS检测报告系MSA公司自行委托,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SGS进行质量控制,且该检测报告中明确检测的程序系由青岛SGS雇佣检查员,从最终的成品以及所用的纤维中抽取样本,且样衣的供应商为山东省荷泽市伊美服饰有限公司,即该检测报告的样衣系本案伽姆普公司的供应商提供的,故原审法院认为该检测报告符合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伽姆普公司提供的衣服除了要符合外观要求外,衣服的颜色和缩率亦应符合一定的规格,故原审法院对伽姆普公司辩称的只对衣服进行宏观检测的观点不予采信。MSA公司提供的SGS检测报告显示,样衣的缩率为-1.8%,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与MSA公司在电子邮件中提到-1.5%也不相符,而衣服的深绿色和棕色的色差也超出合同约定的1,故原审法院认为伽姆普公司提供的样衣有关色差和缩率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而样衣是系争合同完全履行的基础,伽姆普公司连样衣也难保全面达到标准,直接影响到MSA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又考虑到MSA公司向伽姆普公司采购衣物是为了向希腊军方供货,衣服颜色和缩率规格直接关系到MSA公司对希腊军方的供货合格与否,亦影响到MSA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故伽姆普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MSA公司以伽姆普公司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尽管伽姆普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定金应不予返还,可见双方当事人就系争合同的解除未完全达成一致。由于伽姆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MSA公司要求伽姆普公司将其支付的定金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原审法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MSA公司与伽姆普公司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伽姆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MSA公司款项150,000美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35元,由伽姆普公司负担。
判决后,伽姆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MSA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SGS的检测并非双方共同委托,双方仅约定对质量进行宏观检测,微观检测未经伽姆普公司的同意。双方在邮件中对色差测定使用的型号和测试条件进行了约定,但SGS检测报告没有注明检测所用仪器品牌和型号。MSA公司提供了两个样品,但SGS仅检测了一个样品,检测报告不具有客观性。MSA公司没有任何样衣的测试结果,只有面料的测试结果。SGS检测报告只给出了L?A?B数值,而没有色差DE值。原审法院对伽姆普公司存在实际损失的证据不予采纳,明显不公。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缩率和色差的检测结果与合同约定之间的差异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MSA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伽姆普公司因MSA公司拒绝提货违反合同约定而行使解除权,而不是同意MSA公司行使解除权。
被上诉人MSA公司辩称,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约定由SGS进行检测,SGS的检测报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二、根据SGS出具的检测报告,伽姆普公司提交的产品在缩率和色差两个指标上均有违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三、伽姆普公司对其所称的损失具有举证责任,且即便存在损失,亦是伽姆普公司违约导致的,损失应由伽姆普公司自行承担。MSA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MSA公司向SGS青岛分公司申请检测时提供了两个样本,A成衣,B面料。B面料由SGS青岛分公司做了缩率的检测,A成衣则由青岛分公司委托上海分公司做了色差的检测。缩率检测的标准是ISO5077-2007/ISO6330-2000,色差检测的标准是AATCC173-2006。审理中,SGS青岛分公司委托上海分公司对色差DE值进行计算,并确认检测的DE值为:基色0.72,碧绿1.41,棕色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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