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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7876号(2)

一、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懿行路XX室房屋内自行搭建的淋浴房(包括阁楼北面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二、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颜XX人民币300元;

三、被告常XX对被告曹XX应承担的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0元,由被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宣志鸿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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