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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19号(2)
一、驳回被告人廖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廖某某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刘延和
代理审判员  诸莉彬
代理审判员  邱传忠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旖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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