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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36号(2)
一、驳回被告人丁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光 多
审 判 员
吕 惇 仁
代理审判员
王 玉 岳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陈 上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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