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浙刑三终字第282号(2)
一、驳回被告人沈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锋
代理审判员  聂昭伟
代理审判员  董卫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韩熙青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