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二终字第19号(3)
一、驳回被告人叶甲、佘某某、吴甲、常甲、方某某、周甲、叶乙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叶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金子明
代理审判员 韩大可
代理审判员 刘建中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琪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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