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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51号(2)
一、驳回被告人杨甲、姚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启 和
代理审判员
黄 寒
代理审判员
钟 连 福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俞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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