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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1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17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迪彩,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人刘甲的叔叔。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甲,曾用名石甲琼,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人,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某某,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甲、石甲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忠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刘甲、石甲均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甲、石甲及其分别委托的二审辩护人王某某、刘迪彩、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芳、代理检察员俞炜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石甲与丈夫被害人穆某某于2008年2月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9年11月,石甲在玩网络游戏时与在浙江省乐清市务工的×××籍被告人刘甲相识,后多次约会,石甲向刘甲诉说与丈夫穆某某的感情纠纷,二被告人便某某杀害穆某某。
2010年2月8日中午,刘甲赶至×××富豪商务旅店与石甲碰面,商定由石甲将穆某某诱骗至宾馆房间,由刘甲行凶。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刘甲购买了两张新的手某某SIM卡供二被告人作案时联系使用,之后刘甲赶赴宁波。石甲则在象山用新手某某卡与穆某某联系,谎称有人要还穆某某欠款,让穆某某开好宾馆房间等候。穆某某信以为真,至宁波市江北区锦苑宾馆登记入住8512房间。石甲将宾馆名称和房间号码告知刘甲。当晚6时20分许,刘甲携带尖刀至该房间,冒充还款人的朋友与穆某某会面,后又以取钱为由两次离开宾馆房间并与石甲电话联系。当晚9时50分许,刘甲在该宾馆房间内持刀猛捅穆某某胸部,穆某某反抗,两人扭打至房门外走廊,刘甲脱身逃离现场。穆某某立即自行乘出租车至附近的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院后即倒地,经抢救无效,因心、肺被刺破致大出血于当晚11时35分死亡。
因被害人穆某某的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忠德遭受了经济损失。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石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刘甲、石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忠德因被害人穆某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82453元、丧葬费15645元、医疗费1909.7元,共计人民币200007.7元,其中刘甲承担120007.7元,石甲承担80000元,两被告人互某某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刘甲上诉提出,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在侦查阶段前几次供述只表明有伤害故意,后几次供述之所以供认杀人,因为知道了穆某某已经死亡,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以为人死了就是杀人,原判仅采信不利于其的部分,属证据采信错误,由此导致定性错误,应定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石甲策划,其具体实施,作用小于石甲,应认定其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刘甲的二审辩护人王某某提出,原判只采信刘甲关于有杀人故意的供述,违背“有利于被告人原某某;检察机关没有将两被告人的全部供述提交法庭,属程序违法;原判认定两被告人有杀人故意,证据不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从轻改判。
刘甲的二审辩护人刘迪彩提出,原判认定刘甲在房间里猛捅穆某某的证据不足,刘甲没有杀人故意,穆某某当时如不与刘甲扭打,如果放刘甲逃走,可能不会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被告人石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忽略刘甲在侦查阶段初期所作的关于两被告人未某某杀人的供述,属程序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与刘甲有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原判定性错误,应定故意伤害罪;其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第一次询问时即已主动交代了全部罪行,系主动投案,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判未予认定不当;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穆某某在婚姻生活中有过错,原判对石甲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对被告人量某某当;两被告人对某某判认定事实、定性及量刑的异议均不能成立,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甲与其丈夫穆某某(被害人,殁年29岁)婚后分居于×××与宁波市江北区。2009年11月左右,石甲在玩网络游戏时与在浙江省乐清市务工的×××籍男青年即被告人刘甲相识,后两人多次约会,并发生两性关系。石甲向刘甲诉说其与丈夫穆某某的感情纠纷,二被告人便某某杀害穆某某,并通过电话、网络聊天等方式多次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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