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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17号(2)
2010年2月8日中午,刘甲赶至象山县富豪商务旅店与石甲碰面,商定由石甲将穆某某诱骗至宾馆房间,由刘甲行凶。为逃避侦查,刘甲还购买了两张新的手某某SIM卡供作案时联系使用,之后刘甲赶赴宁波。石甲则在象山用新手某某卡与穆某某联系,谎称有人要还穆某某欠款,让穆某某开好宾馆房间等候。穆某某信以为真,至宁波市江北区锦苑宾馆登记入住8512房间。石甲将宾馆名称和房间号码告知刘甲。当晚6时20分许,刘甲携带尖刀至该房间,冒充还款人的朋友与穆某某会面,后又以取钱为由两次离开宾馆房间并与石甲电话联系。当晚9时50分许,刘甲在该宾馆房间内持刀猛捅穆某某胸部,穆某某反抗,两人扭打至房门外走廊,刘甲脱身逃离现场。穆某某立即自行乘出租车至附近的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院后即倒地,因心、肺被刺破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35分死亡。
上述事实,有李锋、莫仁福、崔永植、徐亚萍、楼忠良、包某某、吴建义、黄剑波、朱国雄、沈丹丹、许吉栋、温碧莲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从宾馆提取的监控录像、住宿登记表,从证人包某某处提取的存有石甲所发短信的被害人手某某、从刘甲处扣押且留有被害人血某某的作案时所穿的运动鞋,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移动电话通信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甲、石甲亦均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开庭出示、质证,并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庭审记录证实检、辩双方在一审开庭时对包括两被告人供述在内的各项证据均已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被告人石甲、石甲和刘甲的二审辩护人分别对原审程序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2)刘甲持刀捅刺被害人穆某某的事实,不仅其本人一直供认不讳,亦有宾馆的监控录像证实,DNA鉴定亦证实刘甲在锦苑宾馆8512房间抽过烟,被害人的血在搏斗中滴落在刘甲的运动鞋上,故认定依据充分。刘甲的二审辩护人提出此节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穆某某受到袭击后有权自卫,且录像证明穆某某先离开现场,并未缠斗。刘甲的二审辩护人认为穆某某与刘甲扭打的行为才导致自己死亡,纯属臆断。(3)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多次供述过合谋杀人的明确意图或默契,供述的内容得到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如刘甲事先购买新的手某某卡、要求石甲删除网上聊天记录,石甲使用新的手某某卡编造谎言引诱被害人去某某开房间等候,刘甲也是以约定的冒充还款人朋友的身份与被害人见某某,刘甲行凶前有过犹豫,最后行凶时未表明真实身份即持刀直接刺向被害人要某某位,这些都表明刘甲的行为不是简单地为了石甲的委屈出头,殴打被害人出某某,给被害人一某某教训”,而是对杀人的目标有明确的认识,不容被害人有活下来指证两人罪行的机会。尽管刘甲、石甲在归案初期都辩解仅有“教训”被害人的意图,这符合被告人希某某卸罪责的普遍心理特点,但与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实际实施的隐蔽行为明显不符。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后期均一致供认两人有杀人预谋的默契,对此,刘甲后来辩称自己误以为被害人死某某己就是犯杀人罪,石甲则辩称自己希望帮刘甲分担罪责。两被告人的辩解都不能成立。石甲的供述没有把责任揽给自己,不可能起到分担刘甲罪责的作用。综上,原判认定两被告人预某某意杀人证据充分,定性并无不当,被告人刘甲、石甲及各自辩护人对原判定性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要求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4)刘甲本为外人,却插手他人家庭纠纷,与石甲事先预谋,并持刀刺死被害人,行为积极,显然不是从犯。(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询问石甲之前已经确定石甲有重大作案嫌疑。石甲上诉称其有自首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6)本案虽有证人证某某甲与被害人穆某某夫妻关系不睦,但并无证据证实穆某某存在过错。石甲称穆某某有诸多恶习,仅为一面之词。家庭矛盾本应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诉讼,石甲却招来他人行凶,显然不能以被害人有过错作为借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石甲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均应予严惩。被告人石甲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甲、石甲及各自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某某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被告人刘甲、石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石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甲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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