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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2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甲,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乙,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宁甲,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乙,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甲,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甲,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鲁甲,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1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宁甲、刘甲、刘乙、冯某某、孙甲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甲、鲁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宁甲、刘甲、刘乙、冯某某、孙甲分别结伙或伙同某某,在×××萧山区、浙江省嵊州市等地,采用撬窗、拉卷闸门、割卷闸门等手段实施盗窃。被告人王甲、鲁甲在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具体如下:
200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刘甲结伙,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商城西路215-221号张某某上班的华凌紧固件有限公司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20380元的不锈钢螺丝40箱。并将上述螺丝销赃得款6400元,二人均分上述赃款。
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某某,爬窗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刘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7448元的多美滋牌奶粉8箱。
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爬窗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刘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18620元的多美滋牌奶粉20箱。
2007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刘甲伙同洪某某(已判刑),拉卷闸门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五金百货市场三楼3B-16号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1243元的各种规格的纸质笔记本5箱,洪某某被当场抓获,刘甲逃离现场。
2008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宁甲伙同某某,撬窗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刘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52820元的青春宝牌保健品4箱、21金维他牌保健品1箱和多美滋牌奶粉50箱。
2008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宁甲、刘乙、冯某某、孙甲伙同某某,采用破坏顶棚方式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商业城飞峰副食商行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的各种规格的金龙鱼食品油92箱。
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甲伙同刘丙(另案处理),爬窗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柳桥社区凯正食品公司仓库办公室,窃得人民币178元,二人平分。
200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宁甲、张某某、刘甲伙同刘丙等人,窜至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业城副食品市场商聚街17号宁甲上班的宓氏保健品批发部,撬卷闸门潜入该批发部二楼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63141元的青春美容胶囊礼盒15箱、黄金搭档牌保健品7箱、脑白金牌保健品7箱、养生堂维生素C3箱、养生堂维生素E1箱、养生堂龟鳖丸礼盒1箱、养生堂散装龟鳖丸1箱、青春宝永真片1箱、三勒浆牌保健品1箱、金日牌冰糖燕窝礼盒1箱、金日牌洋参丸3箱和金装金日牌洋参丸3箱。被告人鲁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从宁甲处以14000元收购了上述保健品。其中,刘甲分得3000元。
200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宁甲伙同刘丙,撬窗潜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柳桥社区凯正食品公司仓库办公室,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人民币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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