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刑三终字第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36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某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镇阳光香榭小区,窃得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19800元。
2.200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广润翰城小区工地,窃得电缆线667米,价值人民币148007元。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收购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
3.200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镇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窃得电缆线360米,价值人民币74365元。
4.201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浙江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地,窃得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34200元。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收购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万余元。
5.201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浙江贝利八分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窃得电缆线330米,价值人民币67980元。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收购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
6.2010年2月20日至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连续多次窜至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西溪山庄工地B区,窃得各种电缆线2200余米,价值人民币490000余元。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连续3次收购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6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4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盗窃1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4.8万元;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6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同案犯刘某某处扣押车辆登记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东南牌轿车一辆(车牌浙G5C237)。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3)被告人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4)现扣押于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分局供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犯罪所用工具东南牌浙G5C237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盛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2009年10月份收购赃物的事实不清,检察机关并未指控该笔事实;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家属代某某赔非法所得。原判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
1.200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镇阳光香榭小区,窃得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19800元。
2.200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广润翰城小区工地,窃得电缆线667米,价值人民币148007元。
3.200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镇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窃得电缆线360米,价值人民币74365元。
4.201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浙江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地,窃得电缆线90米,价值人民币34200元。
5.201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浙江贝利八分建筑有限公司工地,窃得电缆线330米,价值人民币67980元。
6.2010年2月20日至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连续多次窜至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西溪山庄工地B区,窃得各种电缆线2200余米,价值人民币490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6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4万余元;被告人袁某某盗窃1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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