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0)浙刑一终字第222号(2)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甲、聂乙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他部分;
二、被告人聂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聂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鑫奎
代理审判员 王玉岳
代理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汝 毅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