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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222号(2)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甲、聂乙的量刑部分,维持其他部分;
二、被告人聂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聂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鑫奎
代理审判员  王玉岳
代理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汝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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