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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一终字第12号(2)
一、驳回被告人戴某某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健
代理审判员 阮铁军
代理审判员 严成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 战
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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