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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刑三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甲,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楼某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0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乙,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甲,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人,农民,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丙,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甲,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甲,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乙,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甲,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乙,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甲,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甲、楼某某、徐乙、徐丙、陈乙、任甲、王甲、周甲、赵甲、陈甲、赵乙、莫某某、杨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徐丙、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陈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甲、楼某某、徐乙、徐丙、陈乙、任甲、王甲、周甲、赵甲、陈甲、赵乙、莫某某、杨甲等人分别结伙或者与他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多次秘密窃取苗木。其中,徐甲参与盗窃19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2703元;楼某某参与盗窃16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0378元;徐乙参与盗窃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025元;徐丙参与盗窃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200元;陈乙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810元;任甲参与盗窃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450元;王甲参与盗窃4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285元;周甲参与盗窃1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0元;赵甲参与盗窃1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1元;陈甲参与盗窃1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1元;赵乙参与盗窃1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00元;莫某某参与盗窃1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20元;杨甲参与盗窃1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20元。另,徐丙窝藏赃物3次,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720元,徐乙代为销售赃物1次,赃物价值人民币8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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