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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三终字第2号(2)
1.200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任甲等人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东村被害人陈丙家的苗木地上的当年生龙柏接秧6000株(价值人民币3420元)以及被害人徐丁家的苗木地上的当年生龙柏接秧9000株(价值人民币513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550元。
2.200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任甲等人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被害人屠甲家的苗木地上的当年生龙柏接秧16000株,价值人民币9600元。
3.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王甲结伙,采用铁铲挖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螺山村被害人沈甲家的苗木地上的红枫8株,价值人民币6800元。
4.2009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王甲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村被害人陈丁家的苗木地上的当年生龙柏接秧20000株,价值人民币11400元。
5.200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杨甲、莫某某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合丰村被害人彭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龙柏接秧6000株(价值人民币3420元)以及被害人管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当年生龙柏接秧10000株(价值人民币6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420元。之后将所窃苗木运至被告人徐丙家中,徐丙明知该批苗木为犯罪所得,仍帮助藏匿并整理。案发后,杨甲、莫某某各退赃3855元,公安机关发还彭某某人民币1710元,发还管某某6000元。一审期间,莫某某、杨甲退赔人民币1710元。
6.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结伙,采用铁铲挖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红山村被害人余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鸡爪槭5棵,价值人民币6400元。
7.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结伙,采用铁铲挖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丰东村被害人鲁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鸡爪槭2棵,价值人民币7200元。
8.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赵乙等人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三岔路村被害人李甲家的苗木地上的一年生龙柏苗13000株,价值人民币14300元。之后将所窃苗木运至被告人徐丙家中,徐丙明知该批苗木为犯罪所得,仍帮助藏匿并整理。
9.2009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周甲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被害人童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一年生龙柏苗20000株,价值人民币24000元。之后将所窃苗木运至被告人徐丙家中,徐丙明知该批苗木为犯罪所得,仍帮助藏匿并整理。
10. 200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徐丙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东村被害人丁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一年生龙柏苗6000株,价值人民币7200元。
11.2009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徐丙等人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江南村被害人曹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花叶珊瑚苗10000株(价值人民币14000元)、被害人黄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花叶珊瑚苗2000株(价值人民币3600元)以及被害人王乙家的苗木地上的花叶珊瑚苗3000株(价值人民币4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0元。
12.2009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徐丙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闸北村被害人杨乙家的苗木地上的一年生龙柏苗6000株,价值人民币7200元。
13.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结伙,采用铁铲挖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合丰村被害人金某某、屠乙的苗木地上的瓜子黄杨球96棵,价值人民币1728元。
14.2010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楼某某等人结伙,采用铁铲挖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田里胡村被害人徐戊家的苗木地上的紫薇树苗3株,价值人民币4300元。
15.201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结伙,采用铁铲挖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红垦农场被害人周乙家的苗木地上的木槿80株,价值人民币480元。
16.2011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徐甲、楼某某结伙,采用铁铲挖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建盈村被害人倪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4棵鸡爪槭时,因被人发现而未得逞。楼某某所驾驶的浙AM2S82面包车因未来得及开走被公安机关扣押。
17.201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徐甲、徐乙、任甲等人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新港村被害人张甲家的苗木地上的龙柏苗11000株,价值人民币14300元。
18.2010年3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甲、陈乙、王甲结伙,采用手拔的方式,窃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红山村被害人张乙家的苗木地上的当年生龙柏接秧6000株(价值人民币5400元)以及被害人汪某某家的苗木地上的一年生龙柏苗2000株(价值人民币3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元。被告人徐乙明知该批苗木为犯罪所得,仍与陈乙一起将赃物销售到江苏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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