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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7号(2)
(一)驳回被告人刘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晓鸣
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
代理审判员  何爱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耀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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