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一终字第28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一终字第280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某某,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余杭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余杭区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俞某某、黄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简某某、俞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0年5月间,被告人简某某、俞某某经事先约定,由简先后两次将毒品冰毒各20克贩卖给俞。被告人黄某某受俞某某的指使,分别到×××余杭区南苑街道沃尔玛超市附近、临平大酒店向简某某提取上述共计40克冰毒。
2、2010年5月某日,被告人简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香联之星旅馆402房将毒品冰毒13克、麻古187颗贩卖给被告人俞某某。在交易过程中,俞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旅馆二楼平台望风。
3、2010年4、5月间,被告人俞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香联之星旅馆附近,将毒品冰毒0.3克贩卖给吸某某员徐某某。此后,俞某某又指使黄某某6次从杭州市余杭区携带毒品冰毒、麻古等至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的青缘宾馆、钱王大药房附近等处贩卖给徐某某,共计重2.89克。
4、2010年5月间,被告人俞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香联之星旅馆402客房内,先后5次将共计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某某员郑某某、顾某某,并容留郑、顾二人在该客房吸食。
5、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简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腾龙大酒店8309房间与被告人俞某某、黄某某等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先后缴获简某某藏匿于该房内及抛扔于该房窗外的含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20.71克;俞某某藏匿于该房及其所驾驶的汽车内的含甲基苯丙胺毒品20.15克及电子秤1台;黄某某藏匿于该房内的含甲基苯丙胺毒品0.52克。后公安人员根某某某某的交代,又从俞某某的汽车内查获由俞交给黄藏放的含甲基苯丙胺毒品32.68克。
综上,简某某共贩卖毒品90.54克;俞某某单独或指使他人贩卖、运输毒品61.24克;黄某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45.39克。案发后,公安机关还分别从简某某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三张、人民币现金17300元、港币现金10100元,“DESAY”牌手机1部;从俞某某处扣押诺基亚牌手机1部;从黄某某处扣押“CDMA”直板手机1部。
原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简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简某某上诉提出,其未贩卖毒品,所犯的系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改判。俞某某上诉提出,被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中有其退回给简某某的99颗麻古,该毒品不应再计入其的犯罪额中,大部分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其有自吸情况,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简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俞某某、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有徐某某、顾某某、郑某某、吴芳、蔡盈燕、柴隽、马文革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电子秤、用于毒资往来的银行卡等物证,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俞某某、黄某某亦有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意见,经查,简某某贩卖毒品有俞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吴芳的证言、简和俞间为毒品交易进行银行汇款的记录及缴获的毒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0年5月18日俞某某欲用先前向简某某购买的99颗毒品麻古与简更换其他毒品,但该交易因公安人员及某某捕并未完成,故该99颗毒品麻古理应视为属俞某某所有;对于涉案毒品部分未流入社会及简某某、俞某某存在自吸的情况,原审在事实认定及量刑时均已做考量。综上,简某某、俞某某就此对原判事实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