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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8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8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甲,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商某某,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嵊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某某,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欧某某,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人,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钱甲,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6年1月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8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嵊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上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钱乙,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12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嵊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单甲,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嵊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甲,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0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嵊州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邢甲,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系被告人周甲之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甲、欧某某、王某某、聂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钱甲、蒋某某、钱乙、单甲、周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浙绍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郑甲、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2日,被告人郑甲、欧某某、王某某三人经合谋,由郑甲联系上家,郑甲和欧某某分别出资,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含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冰毒288克、“麻古”200粒重18克。其中,欧某某共购得冰毒144克,“麻古”200粒重18克。后由郑甲通过李某某以邮寄的方式将上述毒品运输至×××进行贩卖。郑甲和同居男友王某某还将上述毒品中自己的20克冰毒交给欧某某予以贩卖。
2009年9月,被告人郑甲、王某某在×××城中路196号1单元506室的王某某家中,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冰毒27克贩卖给欧某某。
2009年8月,经被告人王某某、单甲介绍,被告人欧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出资,由被告人聂某某到湖北省武汉市从一名叫“少波”的男子处购得含毒品氯胺胴的K粉500克,并由聂某某随身携带乘车运输至×××。
2008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欧某某将上述郑甲、王某某等处购得的288.4克冰毒、18克“麻古”、507克K粉,自行或指使他人贩卖给麻某某、卢某某、邢乙等人。其中,欧某某贩卖给被告人钱甲、蒋某某冰毒各7克,欧某某贩卖给被告人钱乙5克冰毒;被告人钱甲帮助欧某某贩卖9.6克冰毒、“麻古”0.5克;被告人聂某某帮助欧某某贩卖14.5克冰毒、“麻古”0.5克;钱乙从2009年6、7月份开始帮助欧某某贩卖13.9克冰毒;被告人周甲帮助欧某某贩卖0.5克冰毒。欧某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滨江花园小高楼519号的租房内查获9.2克冰毒、71.2克K粉。
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嵊州市城中路196号1单元506室的家中用冰毒0.5克换得吸毒人员楼某某的一条中华牌香烟。
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钱甲从欧某某及钱丙(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得冰毒后,单独或者通过被告人钱乙、周甲在嵊州市贩卖给蒋某某、郑乙、邢丙等人共计21.3克。其中,钱甲分别贩卖给钱乙、蒋某某冰毒1克、1.2克,钱乙于2009年4月起帮助钱甲贩卖冰毒5.9克,周甲帮助钱甲贩卖冰毒3克。钱甲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住宿的嵊州市龙会宾馆301室查获冰毒2.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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