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三终字第2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35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斯甲,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斯甲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火生、张水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浙绍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斯甲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羽俊、陈婷婷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斯甲及由本院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二审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斯甲向本地女青年蒋某某(被害人,殁年20岁)借款人民币二万元,约定于同月27日归还。斯甲到期几经催促未能归还。2010年1月1日14时许,斯甲与蒋某某到×××望云路宏嘉山庄2幢2单元301室斯甲住所商谈还款事宜。两人在客厅商谈时,发生言语争执,斯甲盛怒之下,拿起茶几上的玻璃烟灰缸朝蒋某某头部猛击数下,随后,斯甲又从房间取出电脑网线,套住蒋某某脖颈紧勒,后又将蒋某某拖至卫生间继续用网线猛勒颈部,致蒋某某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随后,斯甲用菜刀将蒋某某尸体头部、双下肢与躯干分离,分别装入两只拉杆箱。在此过程中,斯甲窃得蒋某某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美金1元、柬埔寨币100元、诺基亚8900型手机、诺基亚E66手机各一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339元。次日7时许,斯甲将装有尸体躯干部位的拉杆箱运至诸暨市浣东街道里钱村北面池塘予以丢弃;又将另一拉杆箱运至诸暨市东白湖镇螽斯畈村,分别将尸体头部和双下肢丢弃在螽斯畈村后山山坡干涸溪沟、山湾山脚露天粪坑、山湾湾底水塘等地。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斯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令斯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火生、张水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7960元。
被告人斯甲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蒋某某的过激言行是导致其杀人的直接原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其作案手段并不残忍,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还提出,蒋某某不但引诱斯甲去赌场赌博,且在斯甲输钱后又乘机高利放贷,并无情逼债;斯甲并非为赖债而杀人,而是在与被害人协某某还高利贷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杀人。原判认定斯甲欠债不还而杀人不当。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正确。本案被害人虽某某款利息过高,在催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过激言语,但无论如何,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蒋某某的行为不足引发杀人,蒋某某不存在过错;斯甲杀人后又分尸,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原判量刑得当,斯甲上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斯甲故意杀人、盗窃的事实,有根据斯甲的指认发现的被害人蒋某某的尸块、沾有蒋某某血迹的抛尸用的拉杆箱,从斯甲住处、抛尸用的汽车上提取到的蒋某某的血迹,提取在案的沾有蒋某某血迹的斯甲作案时所穿的衣裤,作案工具菜刀、沾有蒋某某血迹的砧板,从斯甲身上提取到的蒋某某的手机、金项链等物证,借条、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余某某、祝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冯某某、丁某某、金某某、斯乙、陈某某、黄某某、任某某、斯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斯甲亦供认,所供与上列证据证明的情况相一致。上列证据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质证,并已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1.本案从被害人蒋某某身上提取到斯甲向蒋某某借款二万元的借条一张,斯甲女友金某某、银行帐户明细帐亦佐证斯甲与蒋某某之间存在借款一事,且是高利借款。斯甲供认,案发当日,其与蒋某某商量的目的是想延缓还款日期,但是在商量过程中蒋某某态度强硬,且过来拉其的衣服,激怒了其,致凶案发生。本案虽与事先有预谋的为赖债而杀人有一定区别,但是,本质上是欠债不还引发。据此,斯甲及其二审辩护人称本案不是欠债不还而引发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斯甲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认蒋某某引诱其去赌博;与蒋文艳熟悉的人均不知道蒋某某与赌场有联系,斯甲也没有提供蒋某某带其去赌博的场子和人员。据此,斯甲的二审辩护人称蒋某某带斯甲去赌博,且故意放高利贷给斯甲,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斯甲借款系用于赌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蒋某某虽高利放贷,但这不能成为斯甲杀害蒋某某从而得到从宽判处的理由,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斯甲及其辩护人称被害人有过错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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