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三终字第141号(4)
一、驳回被告人曹某某、宁某某、刘甲的上诉;
二、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丁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三、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薛春宝
代理审判员 赵明霞
代理审判员 陈 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旖琴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