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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211号(2)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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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潘柏强
代理审判员  沈 军
代理审判员  周德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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