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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3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三终字第234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甲,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2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6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甲、李甲,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甲,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卢甲,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支甲,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曾因复吸毒于2007年4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祝某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甲,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支乙,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支丙,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被告人支乙之父。
法定代理人金甲,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告人支乙之母。
原审被告人叶甲,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黄乙,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告人叶甲之母。
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苏甲、夏某某、周某某、支甲、祝某某、郑甲、叶甲、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卢甲、陈甲、支乙犯聚众斗殴罪、故某某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戊、黄赛花、林双凤、郑帖帖、郑赞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浙温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钱甲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9年6月,被告人钱甲承包甬台温铁路浙江省乐清站站前路坭岙村段的填土方工程。2009年10月6日下午,钱甲获悉其承包的工地被同村村民郑己、陈乙停工,便纠集了被告人苏甲、卢甲、陈甲、安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苏甲、卢甲、郑乙(另案处理)等人纠集的被告人周某某、潘某某、夏某某、支乙、支甲、郑甲、叶甲、祝某某等二十余人到浙江省×××,其中苏甲、周某某等人携带铁管。钱甲带领众人到坭岙村中雁路,强行将郑己、陈乙负责施工的工地停工,后打电话约陈乙、郑己到坭岙村村口解决纠纷。郑己、陈乙到达后准备上车与钱甲商议时,陈乙与安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扭打,陈乙之兄陈丙见状从附近持扳钳冲过来砸打安某某等人,双方发生互殴。钱甲与郑己、陈乙互殴时被郑己用匕首刺伤,苏甲持铁管殴打郑己时亦被郑己刺伤。卢甲、夏某某、陈甲、周某某、支甲、祝某某、郑甲、支乙、叶甲、潘某某等人分别持铁管、啤酒瓶、竹竿等殴打郑己、陈丙、陈乙三人,其中卢甲、王甲(另案处理)、郑乙、夏某某、周某某、支甲、郑甲、支乙、叶甲等人围殴陈丙。安某某、支甲、倪某某等殴打陈乙。郑己逃跑时,卢甲、陈甲等人用啤酒瓶扔砸郑己。郑己在逃跑途中摔倒被殴某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5日死亡。钱甲被刺致左肾贯通创等,经医院行左侧肾脏切除术,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苏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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