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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234号(3)
一、驳回被告人钱甲的上诉;
二、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某某害罪,判处被告人钱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干 金 耀
审 判 员
郑 军
代理审判员
董 卫 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旖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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