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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270号(2)
驳回被告人何甲、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 国 宝
代理审判员
赵 国 锋
代理审判员
施 永 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侯 天 柱
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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