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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20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一终字第205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系被害人张庚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甲,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张庚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乙,女,200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张庚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丙,女,200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张庚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丁,女,200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张庚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戊,男,200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张庚之子。
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己,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被害人张庚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甲,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人,个体业主,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乙,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人,农民,住×××。因本案于2010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甲、徐某某、王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童某某犯窝藏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陈甲、张己、张乙、张丙、张丁、张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马甲、王甲、童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陈甲、张己、张乙、张丙、张丁、张戊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志红、代理检察员翁寒屏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马甲、徐某某、王甲、童某某及马甲、童某某分别委托的辩护人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乙和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马甲于2009年年底以其女友何某某名义向河南籍人员张庚(殁年30岁)等人在杭州市开设的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7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张庚等人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又到何某某家中催讨,马甲得知后竟决定对张庚等人行凶。2010年2月6日下午,马甲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王甲,并为徐某某、王甲准备尖刀等作案工具。当日晚7时许,马甲以还钱为由让张庚等人到其经营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文化路81号的“姐妹缘”美容店商谈,马甲以先归还4万元欠款、余款需重写借条为由借故支开与张庚同来的简某某等3人,留张庚独自一人在店内。之后,马甲趁机从身后抱住张庚使其难以反抗,徐某某、王甲则持刀捅刺张庚的胸某某等处二十余刀,致被害人张庚心脏、肝脏、脾脏等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尔后,马甲、徐某某、王甲逃离现场。因在捅刺张庚过程中,马甲右手遭同伙刺某某,马遂打电话让被告人童某某开车送至绍兴县中医院治疗。童某某明知马甲等人捅刺他人,仍提供人民币2000元资助马甲等人用于逃跑。童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马甲、徐某某和王甲。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王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令被告人马甲、徐某某、王甲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陈甲、张己、张乙、张丙、张丁、张戊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10万元、10万元,三被告人对某某总额共计人民币33万元互负连某某偿责任。
被告人马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马甲犯故意杀人罪错误,应定故意伤害罪,且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其辩护人还提出,原判认定被害人张庚如何被捅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王甲提出,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不当,其系从犯,量刑过重,要求改判。被告人童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童某某明知马甲等人犯罪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窝藏罪,要求改判无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陈甲、张己、张乙、张丙、张丁、张戊上诉提出,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数额偏低,还应酌情考虑精神抚慰金,要求改判马甲、徐某某、王甲三被告人连某某偿共计人民币970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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