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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257号(2)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甲、方某某、倪乙、倪丙和被告人倪丁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潘 柏 强
代理审判员
周 德 金
代理审判员
阮 铁 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 慧 丹
总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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