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三终字第119号(2)
(三)被告人胡丙从陈丙处购得毒品后,贩卖给他人。其中,2009年1月份,胡丙将冰毒10克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2009年2月份,胡丙将冰毒50克出售给吴某某。
2009年3月中旬,胡丙为购买冰毒,向被告人陈甲筹资计2万元,胡丙去成都后因故未买到毒品。
被告人陈甲在和胡丙同居期间,将大量的毒品出售给他人。
其间,2009年3月份的一天,在陈甲的介绍下,叶乙(另案处理)以每粒3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40粒毒品“麻古”。
2009年3月31日,陈甲伙同孙某某从叶乙处购买冰毒5克贩卖给“甲”。
4月1日晚上,公安人员在陈甲的暂住处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橘组团3幢304室抓获陈甲和孙某某,当场查获冰毒6.46克(经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2.19克(经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份)、K粉17.76克(经检出氯胺酮成份)。
(四)被告人吴某某购得毒品后,伙同周甲等人将毒品进行出售。具体如下:
1. 2009年2月份的一天,吴某某将冰毒50克出售给胡丙。
2. 2009年2月份的一天,吴某某伙同周甲等人,在鹿城区海龙宾馆将冰毒100克贩卖给陈乙。
被告人陈乙从吴某某处购得冰毒后,出售给胡乙、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2009年2月份的一天,陈乙在瓯昌饭店将冰毒50克出售给伊某某。
3. 2009年3月27日,在陈乙的联系下,胡乙向吴某某以每克300元的价格约购冰毒100克,吴某某将100克冰毒存放在鹿城区总商会俱乐部906号房间内让胡乙提取,胡乙提取了46克冰毒。
被告人胡乙从吴某某处购得冰毒后,贩卖给他人,其中2009年3月份,胡乙将冰毒2克贩卖给高甲。后公安人员在胡乙的暂住处及入住的宾馆内查获冰毒计6.4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4. 2009年2、3月份,吴某某伙同周甲将冰毒贩卖给他人,其中在鹿城海龙宾馆将冰毒5克贩卖给“乙”,在天都大酒店将冰毒10克贩卖给“丙”。
5. 2009年 4月1日,公安机关在鹿城区金山组团1幢907室抓获吴某某,并在其房间内查获K粉1695.3克(其中,519.60克检材中检出氯胺酮的浓度为91.9%;824.20克检材中检出氯胺酮的浓度为90.6%;其余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冰毒10.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4. 3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份)。
原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乙、胡乙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戴甲、周甲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电子称、毒资款项予以没收,追缴各被告人的贩毒犯罪所得。
被告人胡甲上诉提出,其受陈丙的指使,陈丙负责联系毒品上下家,并决定毒品交易价格、地点等,其未实际获得毒品犯罪利益,仅充当马仔角色,系从犯;原判认定其贩毒的次数有误,其均不明知是毒品,请求依法改判。其二审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胡甲监某某住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所获口供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应予排除;原判认定胡甲参与的六起贩卖毒品犯罪,其中第二至第五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甲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陈丙明显较低,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死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胡甲以托运水泵的名义将300克冰毒运至温州出售给吴某某,与事实不符,冰毒数量应是245克;原判认定2009年4月1日胡甲、王某某驾车至温州市鹿城区金山组团楼下准备将毒品交付给吴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冰毒987.62克、K粉5980.45克、麻古7.41克,因吴某某与胡甲尚未实际达成毒品买卖合意,原判认为吴某某应对该批毒品承担贩卖毒品犯罪未遂的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从吴某某住处查获的K粉1695.3克,是陈丙和胡甲的。其二审辩护人还提出,原判认定吴某某伙同周甲贩卖冰毒给“乙”、“丙”,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甲上诉提出,其没有直接参与胡丙的毒品犯罪活动,仅对贩卖小部分毒品居间介绍,不应与胡丙判处同样的刑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王某某两次运输毒品的事实错误,2009年1月驾车至温州,王某某不知道车上有毒品,2009年3月驾车携带毒品运至温州时,仅知道是麻古数克,对其余毒品不知情,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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