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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三终字第109号(2)
二、被告人罗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审以放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军
代理审判员  章雨舟
代理审判员  董卫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韩 熙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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