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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刑一终字第2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刑一终字第235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人,原系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因本案于200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某,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人,原系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因本案于2008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5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某某,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人,原系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住×××。因本案于200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人,原系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出纳,住×××,暂住×××。因本案于2008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洪某某、徐某某、陆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2日、10月25日分别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225号、22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甲、洪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故意伤害部分
自2005年以来,杭州市民陈乙、沈某某等人多次向有关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举报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以及侵占集体资产等问题,部分已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陈甲对此甚为恼火。
2007年11月19日15时30分,经新星实业公司企管科科长周某某(已判刑)提议,被告人陈甲默许,周某某指使叶某某(已判刑)纠集乔兹红、余洪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由乔兹红、余洪标等在杭州市下城区打铁关路一号附近,殴打陈乙致其轻微伤。而后,周某某即通过电话将上述情况告知陈甲,并支付叶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期间,被告人陈甲给付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同月,被告人陈甲因被举报之事,多次在谢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面前抱怨陈乙、沈某某。谢某某提议电话恐吓举报人,陈甲遂把陈乙、沈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谢某某。同月28日、29日,谢某某分别用电话恐吓陈乙、沈某某。
同年12月,被告人陈甲在新星实业公司办公室,指使周某某对举报人沈某某实施报复,并明确指出“让他住几天医院”。周某某再次授意叶某某纠合他人,并将陈甲所称让沈某某住院的要求告诉叶某某。叶某某随即纠集了范某某、高乙、戴某某(均已被判刑)以及卢某某(在逃)等人,并准备了尖刀等工具,由周某某带范某某指认报复对象沈某某。同月15日17时许,叶某某驾车将范某某、戴某某及卢某某送至杭州市下城区打铁关光辉岁月小区附近,戴某某及卢某某下车尾随步行的沈某某并朝沈右大腿捅刺三刀后逃离现场。事后,周某某分两次支付叶某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期间陈甲再次给付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沈某某被捅后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2月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在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上,因外伤及手术因素引发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仍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被害人陈乙的陈述,蔡水根、高德海、王向红、谢某某、孙建生、沈树金、陈卫国、徐某某、陆某某、王美娟、周雁、乔兹红、余洪标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检验结果告知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人民医院提供的沈某某抢救病历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有关银行信用卡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明细清单,通话明细单,信访复查意见书,相关举报书面材料以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等。同案犯周某某、叶某某、范某某、戴某某亦有供述在案,所供能相互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部分
杭州新星企业公司是杭州市石桥镇打铁关居民委员会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人陈甲在任打铁关居委会党委书记的同时,兼任新星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4月,杭州新星企业公司改制,变更为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甲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金680万元,其中陈甲占51%,打铁关居委会占49%。2004年6月,杭州新星实业有限公司在注册资金680万元的基础上再次变更股东,被告人陈甲占公司股份80%,公司员工洪某某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占公司股份20%。
1、1998年底,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与打铁关居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国大房产开发公司拆除打铁关路39号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居委会办公用房,以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一次性货币安置,合计人民币162500元。1998年12月,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将拆迁安置款人民币162500元汇入打铁关居委会。同月29日,被告人陈甲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钱款汇入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帐户,用于为其孙子陈奇购买杭州市施家桥26幢2单元701室的房屋。1999年10月,因受他人举报,陈甲向新星企业公司缴纳现金人民币65000元,但收据以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1998年9月30日给打铁关居委会补偿款名义开具。事后,为冲平打铁关居委会的财务帐,陈甲指使财务开具了杭州新星企业公司1998年12月30日收到打铁关居委会162500元的虚假收据入帐。2008年3月,陈甲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有关部门审查。被告人洪某某、徐某某、陆某某为掩盖陈甲将上述162500元用于购买个人房产等事实,经共谋,伪造了陈甲于1998年12月28日、1999年2月25日分二次向杭州新星企业公司缴纳房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收据,并由陆某某将新星企业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资料整理打包,交洪某某藏匿于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水湘苑12幢1单元301室。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投案自首,但后又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致使刑事审判程序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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