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刑一终字第171号(2)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被告人王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王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甲、原某某、吕甲、吕乙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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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旭琴
审 判 员 钱保钢
代理审判员 李大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汝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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