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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0486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乙某、出租公司负担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保险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沛
代理审判员 刘正韬
代理审判员 白 云
二○一二年 一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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