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一中民终字第0050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00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租公司
上诉人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8月,原审原告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5月2日0时5分,在北京市海淀区XXXX路,我乘坐刘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北右转弯行驶,乙某驾驶出租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京XXX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我与XXXX受伤,两车损坏。因刘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且未按规定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右转弯发生事故,乙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伟为主要责任,乙某为次要责任,我无责任。事故造成我的损失为:医疗费12
76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850元、护理费3008元、误工费4183元、交通费19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现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乙某、出租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乙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负担。
原审被告保险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乙某所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认为甲某主张的租床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足,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故事实及责任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一致。乙某所驾车辆的所有人为出租公司,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甲某于2011年5月2日至2011年5月19日在XXXX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7天,诊断:左足底及背侧皮肤撕脱、颜面多处皮擦伤伴少量皮肤缺损、左额部皮下血肿,建议:功能锻炼、复查、不适随诊、休息1个月。
甲某已自行支付医疗费12 762.75元、因护理发生的租床费340元,乙某已给付甲某现金3500元。
XXXX招待所出具证明,证实甲某为该招待所员工。甲某称其按照事故发生前3个月平均工资主张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个月的误工费,并提供了工资表,记载其2011年2月至4月工资总额为8042元。
XXXX公司出具证明,证实XXXX为该公司员工。甲某称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个月由XXXX护理,其按照事故发生前3个月XXXX的平均工资主张护理费,并提供XXXX的工资表,记载其2011年2月至4月工资总额为5800元。
甲某主张交通费,提供了交通费票据,称因家人看望、复查以及回家休养发生。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清单、租床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单位证明、工资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乙某、出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乙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认定乙某负次要责任,故对于甲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乙某所驾车辆系营运性质,出租公司对于该车辆享有运行利益,故应与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甲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租床费、护理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甲某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判定;甲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实,甲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2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