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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609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九十二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八十四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志军
审 判 员 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一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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