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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9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增某,男。
上诉人王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
史某、林某、增某与我曾有借贷关系,借款相关案件正在审查中。史某、林某、增某于2011年2月11日晚8点30分左右,在我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潜往我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号院、某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实施入室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在其正实施破门盗窃之时,有良知的邻居通知物业,楼下邻居及时报警,警方阻止了其违法犯罪行为,才使得我财产损失得以减少,警方当场把史某、林某、增某一并带到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审讯并做笔录,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向警方提出民事赔偿,但对方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史某、林某、增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我更换防盗门的费用5200元、拆门费100元、食宿费214元、精神损害费3000元;2、消除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等的危险;3、史某、林某、增某返还我住所地的房产证。
史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财产损失5200元不合理,因为我和王某有债务纠纷,王某向我们三人借款75万元未还,一直找不到王某。在派出所时,我曾表示给王某换门,但其不同意。我们双方之间有公证书,如果王某不还钱,我方有权处置房产。
增某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与王某之间有借款公证,如果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还,我方有权处置王某的房屋,因为有权处置房屋,所以房产证才放在我处。
林某在原审法院的答辩意见与史某以及增某一致。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史某、林某、增某有借贷纠纷,2011年2月11日晚8时许,史某、林某、增某到王某位于石景山区京原路×号院×号楼×单元××号门前催债。对此林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找王某要钱,不开门,认为王某在屋里躲着,所以用力砸门,为的是让王某出来……2011年2月11日20时左右,我、史某、增某三人到了石景山×小区×单元××号门口敲门,屋里有狗叫,但是没人开门,后给王某打手机,但手机无法接通,我用拳头使劲敲该房的防盗门,还是没人理,这时物业上来人了,物业问我干吗呢,我说:‘××号欠我的钱,到期了未还,我们可以处置屋里的物品,有王某签的协议’”。公安机关询问林某防盗门是怎么损坏的?林某称:“是我用铁球砸的,我将门把手砸掉的,门口有两个坑也是我用铁球砸的。”
公安机关询问林某,“史某、增某有什么行为”?林某称:“他们两个没有砸门,只是在××号门前喊王某,给王某打电话”。
史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王某向我借了一共75万……但是我最近一直联系不上王某,就着急了,于是就带两个朋友找王某去了,我们三人到了石景山×小区×单元××号门口敲门,打手机都是没人理,于是林某就踹了他家的房门五六脚”。
增某在2011年2月12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王某欠史某、林某和我的钱,今天我们去找她,找不到她,林某把她家防盗门踹了。”公安机关问都谁损坏这个防盗门了?增某称:“就林某踹了几脚,现在门上有两个坑,门把手也被踹掉了”。
负责石景山区京原路甲×号院的物业客服主管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我到××号门口,……其中有一个小平头男子正在踹。……门锁被踹坏了,门也变形了。”
刘某在回答×单元××号防盗门的具体情况时称:“该防盗门是开发商安装的,业主入住的就是被砸的防盗门,没有更换过。……该防盗门是‘日上’牌,总部在大兴区亦庄”。
王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2011年2月11日,当天晚上我房门被砸坏后,我打了房门厂家的电话,告诉我房门无法维修,已严重损坏,需要换新的房门”。王某在回答该防盗门的具体情况时称:“‘日上’牌的防盗门……房门是开发商安装的,2005年9月份我开始使用至今,期间无更换,无维修,被损坏前是正常使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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