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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02766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三元,由张××负担九十一元(已交纳),由雷××负担六十二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六元,由雷××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 岳
代理审判员 冷 玉
代理审判员 解学锋
二○一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崔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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